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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水路运输安全(运输环节)
发布时间: 2026/9/23 15:25:12 被阅览数: 6 次 来源: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官网

      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安全管理,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深化新法在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领域运用

我们通过解读危险化学品

水路托运、承运、申报、装卸、运输环节

涉及的法律条文

旨在压实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装卸单位、申报单位工作职责

推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稳固

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的是

“运输环节”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解读

      1.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普通货船运输。

      2.根据MARPOL公约、IBC规则、IGC规则,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统称为液货船)分为三类,即液化气体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油船,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基本一致。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运集装箱及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其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解读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主要包括易燃、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氧化性等。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运输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有区别。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日常配备的防护和应急设备器材如下:

      防护用品:防化服、防化手套、防毒面具/面罩、护目镜、安全鞋等;

      应急救援器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多气体探测仪、堵漏器材等;

      装备:消防员装备;

      设备:应急逃生呼吸器、氧气复苏仪、甲板淋浴或眼冲洗装置、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

      物资:医疗急救药品器械、化学品及溢油控制吸附材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

解读

      1.普通货船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应持有《内河/海上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液货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化学品液货船应持有《内河/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液化气体船应持有《内河/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油船只要船舶类型满足即可,不需要专门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2.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相关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应重点理清NLS证书和COF证书的关系。NLS证书全称《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依据MARPOL公约附则Ⅱ第8条,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液货船必须取得。COF证书全称《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依据IBC规则第1.5条,装运第17章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液货船必须取得。COF证书可以替代NLS证书,反之不可。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2021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投保标准、承保机构、投保额度、投保方式以及违反后果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该文件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第七十九条 第三款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通航建筑物的,应当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提前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报告。运行单位应当及时转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时,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规定,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运行单位报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进行洗(清)舱作业。

第八十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解读

      1.装运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内河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2.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要求,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C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和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在长江干线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第八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

解读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了满足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遵守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特殊规定。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5.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靠船舶。

      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水域、水库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来源“江苏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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